Article 22

In force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地方性法规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专业性较强的技术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有关问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应当就有关问题进行评估。

法规草案形成议案前,起草部门对法规草案所规范的主要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承担合法性审查任务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协调好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对分歧争议较大问题,还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法规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审前,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