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建立立法项目库和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开始后的三个月内,编制形成地方立法规划,并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形成下一年度地方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调整建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