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清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刻划、涂污、攀爬、打钉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观、景物和设施的;
(二)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的;
(三)游客进入特级保护区的。
刻划、涂污、攀爬、打钉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