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林业、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系统内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农机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农业机械有关的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