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核发牌证和安全技术检验;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发证,驾驶证的审验;

(三)在田间、场院、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农机事故处理;

(四)处理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机械的行为。

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拖拉机种类和农机事故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