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证明书持证人为一名。

证明书持证人由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发证机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顺序核发: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

证明书持证人确定后,发证机关不再更改持证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