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没有单位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查。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评定、调整残疾等级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