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修理、销售或者进口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制造,依法封存新产品样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的,依法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停止销售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可并处进口额或者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依法封存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