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把植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植物保护防灾减灾体系,组织制定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及疫情应急预案,健全植物保护机构。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植物保护工作,确定专职植物保护人员,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有害生物监测设施。

公益性植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