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业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作物及产品产生危害的病(病原物)、虫(包括害虫、害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生物。

(二)公益性植物保护,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防治指导、植物保护技术推广、植物检疫等公共服务的植物保护行为。

(三)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对农作物及产品造成重大危害和严重损失的迁飞性、暴发性虫害和流行性植物病害及其他生物灾害。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经国家农业农村部门或者省农业农村部门公布为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

(五)疫情,是指国家农业农村部门或者省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检疫性、危险性、毁灭性有害生物以及境外新传入和国内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危害情况。

(六)植物保护事故,是指因推广植物保护技术及产品,或者因实施植物保护措施,造成使用者或者他人经济损失、人身伤害及其他损失,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

(七)预报防治信息,是指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和抗性实况、预报、防治措施和其他相关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