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发生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疫情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对灾区、疫区实施紧急救助,并通报毗邻地区。
灾区、疫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有关预防、控制、扑灭灾害和疫情的规定要求,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包装、铺垫材料实施销毁或者除害处理,采用化学防治与非化学防治相结合的方法,及时预防、控制、扑灭灾害和疫情。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