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预报设施及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动和损毁监测预报设施或者破坏观测环境。
确因实施城乡建设规划或者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拆迁县级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应当征求设区的市农业农村部门的意见;需要占用或者拆迁区域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应当征求省农业农村部门的意见。拆迁费用由占用或者拆迁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