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节能综合协调,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节能综合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节能监察、考核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等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能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相关领域节能规划及政策措施,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财政、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