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同时抄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能源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阅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 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
(四)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审查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六)查找存在节 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