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确定重点监测品种、区域、季节和时期,加强对林产品质量安全的例行监测和林产品监督抽查。例行监测信息和监督抽查结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