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其质量、标识、包装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影响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五)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采标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六)伪造产品之产地的;

(七)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条码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