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拟订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新一届的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立法计划应当在每年的下半年拟订,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立法计划正式确定后,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