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及相关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大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