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文明使用公共设施,不侵占、损毁或者以不当方式使用;

(二)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不吸烟、不大声喧哗、不酗酒滋事,使用电子设备时保持静音或者控制外放音量;

(三)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网络直播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使用音响器材时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在人员密集区进行妨碍他人安全的健身活动;

(四)参加集会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时,服从现场管理,不影响他人和公共秩序;

(五)履行监护责任,避免被监护人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

(六)乘坐电梯、购买商品、等候服务时,自觉排队,不插队抢先;

(七)进行施工作业时,加强现场管理、控制作业时间,防止扬尘、噪声扰民;

(八)遇到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积极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不聚集、围观、起哄或恶意传播网络视频和照片;

(九)禁止高空抛物,防止高空坠物;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