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物业服务收费依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合同约定价。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禁止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变相形式收费。
利用公共部分、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进行广告宣传、停车等缴纳的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收取,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收取。收取的费用用于公共部分、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
本条第二款规定收取的费用每半年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金额及支出项目、金额等。业主要求查阅相关凭证时,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提供。
Local Regulations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