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已安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独立计量器具,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

(三)共用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