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商务、教育、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