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违法进行拆除或者建设;

(五)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六)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