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爱卫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批评,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批评,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分。

爱卫会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