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7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组织对法规进行清理;发现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本省其他法规不协调、与改革发展要求不相符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