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列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以及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其他不能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或者秘书长请假。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