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