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修复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生态修复的指导、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山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矿山生态修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财政、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行政审批、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