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采矿权人决定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在矿山停办、关闭前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非法开采行为人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后的验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竣工验收的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