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省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设立区域性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区域性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可以跨行政区域收集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将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的来源、数量以及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无害化处理后产品的处置情况,及时、如实记录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及时、如实做好处理记录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