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强制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补充免疫接种等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