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思想、法律、文化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职业技术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和心理矫治,预防其重新犯罪。

未成年人因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而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从场地、师资、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