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城市绿化的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移交政府管理的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相关单位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其他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其他区域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的绿地,绿化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其所在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

绿化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绿化管理责任人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