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配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及安全劝导员,保障应急物资装备,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安全风险评估、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发生突发事件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开展防治、救助活动,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