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健全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诉源治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品牌调解室建设,引导法律专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参与城乡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分片定责、日常巡查、逐级报告等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组织协调辖区内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