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新建住宅小区、旧城连片改造居民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纳入建设工程规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未建设或者建设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四百平方米的标准建设,也可以采取调剂、置换、购买、租赁等方式解决。

鼓励驻社区单位为社区提供综合服务设施。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