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3 立法程序/Section 2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27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内容单一的法规案、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的法规案和法规解释,审议时各方面意见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有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1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