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烧荒;

(二)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三)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石、采矿、取土、挖塘;

(四)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五)擅自砍伐林木、割芦苇、割草等滥采野生植物行为,过度放牧,捕猎、杀害野生鸟类或者捡拾鸟卵,过度捕捞或者采用投毒、撒网、电击等灭绝性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六)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七)放生外来物种;

(八)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