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一般湿地应当自名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标明湿地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提示内容、管护责任单位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掩埋、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