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