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从事生产、建设以及其他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改变地貌、损害植被或者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

化工企业、电镀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场地、垃圾填埋场等迁移或者封闭后,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原址的修复方案,督促责任单位采取修复土壤、恢复植被、净化水体等措施进行水生态系统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