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结合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科学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方案,推进农村垃圾统一收集处理。

城镇周边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体系;在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

重点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村庄,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禁止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