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发改、水行政、城管、农业等部门,根据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