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水环境保护与治理。

学校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教育,增强学生水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