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二)项和第十四条(二)、(五)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