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6
In force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指导和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备案;
(四)按照职权划分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六)征集、核查和监管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并接受查询;
(七)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八)定期培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