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9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挖、扩建地下室;

(五)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性物品;

(七)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九)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

(十)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