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书面提出撤销申请;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申请。

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