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并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移交承接查验资料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损坏、隐匿、销毁物业资料和财物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交回,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