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依法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的同意;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管的尚未移交的档案,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同意。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数字、缩微以及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复制件代替原件。载有档案保管单位签章标识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